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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20〕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2020〕26号

全文有效

2020.3.2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政策再加力 特殊群体减负担

更新日期:2020/3/30

来源: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省财政厅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把惠民税收优惠政策抓实抓细抓到位。近期,为减轻特殊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增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获得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充分调研论证并参考部分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减征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提请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2020〕26号),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为我省特殊群体送上了一份政策“新礼包”。

此次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采取定额减征办法,按照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对于纳税人有多重身份和两类所得的,纳税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减征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按上述办法执行后,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减征标准较之前有很大提高,力度更大;二是政策享受面更广,基本实现了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群体减征全覆盖;三是政策不设定期限,只要身份不变,就能享受减征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关心关爱,确保其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减征政策落地落细,把省委、省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助力“织牢”民生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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