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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税函〔2019〕183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承租权买断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青税函〔2019〕183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承租权买断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青税函〔2019〕183号

全文有效

2019.10.14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收取“承租权买断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税发[2019]65号)收悉,经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租方将商铺的经营使用权以“承租权买断”的方式一次性出租给投资者或经营者,后者成为商铺唯一、排他的承租权人,承租方未获得商铺所有权,符合营业税中租赁业务的本质,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故原则上认为出租方收取“承租权买断金”为租赁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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