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海西州税务局成立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西州税务局地址为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长江路15号。海西州税务局格尔木东路办公区地址为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东路2号(原海西州国税局办公地址)。
二、海西州税务局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权利义务由海西州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相关事项由海西州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海西州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统一纳税人市场主体跨区域自由迁移业务
过渡期内,统一原国税、地税机关纳税人市场主体跨区域自由迁移业务。
(一)纳税人事项申请。纳税人提请自由迁移业务的,应先行向其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结相关发票管理、欠缴税款、多缴税款等解缴业务和其他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二)税务机关受理。对纳税人市场主体州内跨市、县、行委自由迁移的,纳税人只需向海西州税务局征管科技部门提供一套自由迁移相关资料,由征管科技部门工作人员协同办理原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原有职责内的跨区域自由迁移业务。自由迁移业务统一受理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长江路15号。
(三)发放资料。海西州税务局征管科技部门协同办理原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原有职责内的跨区域自由迁移业务,并向纳税人制作发放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办理科所(管户)分配。纳税人持海西州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由迁入地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通过现有核心征管系统协同办理科所(管户)分配等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事项。
八、纳税人实名办税工作流程
(一)过渡期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流程
新办企业或涉及变更办税人员的,纳税人需采集实名办税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二)过渡期纳税人实名身份认证流程
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已配置实名叫号机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在实名叫号机通过读取身份证信息+人脸识别扫描成功取号后,持载有实名认证信息的叫号单到前台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未成功取号的,导税员提醒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并告知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2.未配置实名叫号机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首先通过实名办税系统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比对。通过比对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未通过比对的,提醒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并告知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