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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办发[2005]13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办发[2005]13号 我要评论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办发[2005]13号

全文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省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把本《通知》的学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和《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5]107号)的学习落实结合起来,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正确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网站建设的热情,鼓励干部职工在“青海国税业务论坛”中就税收业务工作开展讨论,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倡导健康参与,明确反对和禁止在内网发布与税收工作无关的信息或将内网混同商用互联网使用的现象。论坛栏目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影响国税工作的不良信息; 不得发表带有讽刺挖苦,恶意中伤性语言的评论,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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