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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5]135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折算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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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折算比例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3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8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税字[2004]1377号) 中部分矿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比例和部分矿产品中原矿的折算比例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因粘土空心砖规格较多,其含粘土的折算比例由各州(地、市)局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资源税有关折算、换算比例表
名   称 规格 ( 毫米 ) 折算比或换算比
一、粘土制品    
1、普通砖 250×115×53 2.5 公斤粘土 / 块
2、粘土空心砖 2.3―3.2 公斤粘土 / 块
2、红 ( 青 ) 平瓦 400×240×15 2.7 公斤粘土/块
3、红 ( 青 ) 脊瓦 455×195×20 3.6 公斤粘土/块
二、粘土   1m3=1.47 吨
三、砂石    
1、砂石 粒径小于 80 1m3=1.5 吨
2、砂石 ( 卵石等 ) 粒径 80 以上 ( 含 80) 1m3=1.7 吨
四、砂土   1m3=1.4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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