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发[2008]5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1日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宁地税发[2008]45号)收悉。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目前许多单位工资由财政部门代为发放,使一些单位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概念产生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现对你局请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问题答复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无论其干部职工工资是否由财政部门代发,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地税部门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依法征税,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