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4日
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我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法定假日按规定顺延)。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汇总填写;财务报表分月填写按季报送。
三、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实际开业日期核准税务登记有效期起,可不为季度初。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57号)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