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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7年5月25日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2.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3.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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