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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12]339号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09-29 宁地税发[2012]339号 我要评论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2]339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范围内居民企业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下限。具体标准为: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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