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放《扣缴义务人证书》和《委托代征证书》两种副本的通知
青地税征字[1995]22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9月27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工作,我局设计印制了《扣缴义务人证书》和《委托代征证书》两证副本,并决定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已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正本的单位,给其经办人核发《扣缴义务人证书》副本;已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正本的单位,给其经办人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副本。两证持有者均可凭证以税务机关名义代扣代收税款或受托依法代征税款。代扣代收税款的经办人于扣收税款的同时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受托代征单位经办人于代收税款的同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发放手续。两证副本以州、地、市地方税务局为单位到省局领取,由县级地税局按照规定的范围填写核发。发证时应分别填定“核发扣缴义务人证书副本登记表”和“核发委托代征证书登记表”。由持证人交一寸免冠近照(黑白、彩照均可)两张,一张贴在登记表上,另一张贴在副本上,并在贴照片处加盖县局公章。两证副本内页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工整。
两证副本应妥善保存,遗失后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凭声明剪报补发新证。
三、两证副本发放工作自10月1日开始至年底基本结束。发证完毕后,以州地市局为单位将发放情况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