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青海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现行有效

2015.08.25

尊敬的各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今年10月1日我省金税三期将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要求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明细申报,因目前青海省地税局网上申报系统中对个人所得税只能汇总申报,无法实现上述明细申报,因此,自2015年10月1日起,网上申报系统不再受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为了确保各扣缴义务人正常有序地按税法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我们将提供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是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明细申报;

二是到所属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明细申报。

如果扣缴义务人选择应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进行明细申报事项,可与所属主管地税机关或税友公司联系沟通,培训后安装个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税友公司联系电话:0971-6285838、8568712)

如果扣缴义务人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明细申报事项,可从青海省地税局门户网站下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表样,提前填写好本单位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明细信息后拷入U盘携带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