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8]92号
全文有效
2019.1.9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 年1 月1 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以直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其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算抵扣。
二、鉴于纳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试点纳税人,其购销流程、产品种类存在差异性,此次核定的农产品分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执行。试点纳税人填报的《青海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中,申请的农产品损耗为零的,核定损耗率为零;申请的农产品损耗不为零的,按照《青海省批发零售企业部分农产品核定扣除损耗率标准参照表》(附件2)中确定的损耗率标准核定扣除。
三、纳入核定范围的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以及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试点纳税人直接购进销售新的农产品种类,可参照同类农产品的损耗率标准进行扣除,并在销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季度终了后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损耗率。
五、试点纳税人因批发零售流程变化、农产品实际损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或试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发票虚开行为,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及时解决核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
1.青海省批发零售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名单、农产品和产品名称
2.青海省批发零售企业部分农产品核定扣除损耗率标准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