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9〕173号
全文有效
2019.1.31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税务局、西宁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减轻我省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落实,确保财税〔2019〕13号文件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深入分析政策实施效应,对政策执行中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