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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所字[1997]34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1年9月1日发布;2011年9月1日实施)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失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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