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4]48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通知精神,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2003年1月1日后新办商贸(科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审核评估。
二、各管理局要于2月25日前将在审核评估中发现存在总局通知中第一条所列情况的相关企业资料,以书面形式(并填报附表二)移送同级稽查局。同时,将《附表二》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三、各稽查局接到各管理局移送来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并进行汇总后,于2月26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由稽查处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送省局稽查局。
四、各管理局、各稽查局请于3月23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同时将此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总结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各稽查局同时报送附表一和附表三)。
附件:
1、商贸(科贸)企业接受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汇总表(略)
2、商贸(科贸)企业审核移送情况表(略)
3、商贸(科贸)企业审核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