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陕国税发[2004]72号和进便函[2004]15号文件的通知
陕国税进函[2004]2号
全文有效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7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计统司关于认真贯彻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的通知》(进便函[2004]1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市级主管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部门可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并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在省局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内,于每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免抵”税额通知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每月25日前必须办理完毕上月“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鉴于西安地区目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市局进出口专职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未到位之前,由目前市局退税主管部门完成上述工作。
3、省局将从2004年3月份起对各地“免抵”调库进度进行考核,凡因“免抵”调库进度慢影响增值税收入进度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