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和2002年12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8号),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本文中关于地产地销等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已无效。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21号
失效
1998年4月8日
税务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鉴于纳税人市内跨区迁移时,纳税人档案的交接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须先清缴税款及发票,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才能办理迁移手续。其办理方法按我局《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执行。个别情况下清缴税款有困难的,原主管征收分局提出书面材料报市局备案,交由现主管征收分局催缴。涉及大额延期税款的,市局将作为个案适当调整计划。
二、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予以保留,但没有参加资格验审或资格验审不合格的除外。纳税人当期的留抵税额及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未抵扣部分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证明后,现主管征收分局应当予以承认,并按规定抵扣。纳税人特区内迁移时,其原主管征收分局核定的地产地销比例也应当予以承认。
三、纳税人跨区迁移时,其当年度档案(档案中必须附有以上第二部分内容的说明材料)由原征收分局验封,交由纳税人自带。现主管征收分局接收时先核对纳税人自带档案是否与电脑中的资料相符,当无误后才可签收。否则,在纳税人补正之前现主管征收分局暂停其所有办税事宜;待补正后,方可恢复其正常办税状态。
纳税人跨特区迁移的,原主管征收分局须在档案中另附一份打印的电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