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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9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8]99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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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转发的财税字[1998]第6号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99号

失效

1998年3月22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经营旧货的税收优惠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并抄报市局。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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