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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64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7]640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4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539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对于纳税地点问题,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1号),对国税函[1997]478号批复第二点解释如下: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为税务登记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纳税地点为其驻地,即机构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其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是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市局意见:对跨区在我市临时上落客的外地运输企业,其纳税点自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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