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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45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南宝电子有限公司1995年度进项税额核算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451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南宝电子有限公司1995年度进项税额核算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451号

全文有效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南宝电子有限公司1995年度进项税额核算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1997]225号)收悉。鉴于该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且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内、外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通知》(深国税发[1996]38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1995年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其他外购项目中水、电、低值易耗品等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仍须按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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