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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25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可流通股份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7]253号 我要评论

关于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可流通股份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25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28日

各分局:

  最近,一些上市股份制企业询问,企业在年终分配时,对股东转增可流通股份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调查了解,企业转增的可流通股份属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有价证券应按规定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的可流通股份应按票面价格合并到企业派发的现金、红股等股息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转增可流通股份仅有少数上市股份制企业发行,且这些企业在制定1996年度年终分配方案时,没有预留足额现金用于扣缴转增股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上市股份制企业属于1996年度转增的可流通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自1997年度分红派息开始,恢复对转增可流通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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