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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此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已停止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49号
已被修订
1997年5月26日
各征收分局、登记分局
金银首饰消税改生产环节为零售环节征收已实施二年,收到到良好的效果。为改善和强化征收管理,市局决定从6月1月至6月20日对全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进行年审。
一、年审范围
凡经我市国税局核准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二、企业应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表样附后,各分局印制发放),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五)1995年至1996年领用《金银首饰购货证明单》的情况说明;(注明数量及销售金额);
(六)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1995年至1996年度金银首饰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情况说明;
(七)会计人员、办税人员资格证明;
以上资料经分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局审批;由登记分局办证、发放新的《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登记证》。
三、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年审资料的,征收分局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正的,征收分局可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并抄报市局;
(二)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征收分局依《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发现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和《证明单》的,征收分局依《征管法》第37条之规定处罚。
(四)发现纳税人有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征收分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略)
2、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