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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21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销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214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销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21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7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第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局将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各分机构销售比例分别推算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的作法。此办法随同市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684号)一起执行。同时停止使用原《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申报附表》,并启用新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申报附表》。

  其它征收分局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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