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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2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新保康蔬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210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新保康蔬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21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4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新保康蔬菜实业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1997]第58号收悉。根据深国税发[1996]第648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的申报纳税事项集中在总公司进行。税款由总局公司统一计提,并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比例分别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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