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深圳  >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27日

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255号)精神,同意你公司设在横岗镇的生产厂房暂仍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统一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