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深圳  >  深国税发[1997]第7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7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7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此文件转发的文件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70号

失效

1997年2月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要求如下:

  各分局应对宣传文化单位加强税收征管,结合199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算工作,对所属的宣传文化单位进行一次检查,一方面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另一方面检查近年来“先征后退”政策的落实情况,认真纠正不征不退的现象,在1997年3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作为清算报告的一项内容上报市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