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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4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7]4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4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7日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0月24日发布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局于1996年11月15日以深地税发[1996]635号文作了转发。对对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征管是一项细致重要的工作,随着我市港口建设的发展,此类业务将越来越多,希望有关分局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做好外国公司船舶收入的税收征管工作。为贯彻执行好《办法》,现结合深圳特区税收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法》第四条所列计征率为4.65%,接深圳特区现行税率,改为3.78%,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0.03%,所得税0.75%。

  二、《办法》第九条所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由市局统一印制,有关征收分局领回后下发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人),检查分局以后在检查工作中作为重要依据。

  三、涉及到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的减免税问题,各分局应及时向市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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