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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告[1997]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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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深地税告[1997]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宪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征费率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已开征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重复征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原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三、缴费地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申报缴交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缴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纳税人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如有不详之处,可向我局及下属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咨询。

  咨询电话:

  市局机关3337415、3337494

  罗湖征收分局5402222

  福田征收分局3255155

  南山征收分局6665013

  蛇口征收分局6891260

  龙岗分局4908718

  宝安分局778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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