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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6]677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地税发[1996]67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67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3日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所指法定税率在我市为15%的适用税率,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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