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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16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6]161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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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转发的财税字[1996]23号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61号

失效

1996年4月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其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55号)规定处理,由财政部驻深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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