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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5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6]5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5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9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90号)的规定,对深圳特区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8号通知的规定,照章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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