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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4]100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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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100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16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票种类

  代开票共设置3种: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仅适用于货物运输业;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适用于除货物运输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三)税务机关委托代开专用发票--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授权委托的代开单位。

  二、代开票需提供的资料

  各分局(所)应当要求代开发票单位(个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见附件,与代开发票申请表合二为一);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上述资料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票要求

  (一)从2005年1月20日起,征收门面代开票一律由手工改为电脑开具(由市局统一开发软件),手工填开无效且不得手工更改。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代开票上一律使用方形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征收科(组)门面应制定代开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代开票管理,认真做好台帐,相关票据、表单要装订成册,做到票据、账册完整、真实、准确并保存归档,将责任落实到人。对账册、票据的管理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委托代开票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管理,并做好培训辅导工作。

  四、代开票基本流程

  (一)征收科(组)指定专人负责持《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科(组)领购发票,领购数量以使用1星期的数量为限。

  (二)将领回的所有发票先做入库登记,再分发给各窗口代开票工作人员(分局可以根据发票保管的安全性决定是一次性分发完,还是部分分发)。

  (三)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向发票科(组)核销发票,以旧换新。

  (四)指定专人负责每日做台帐并对帐(业务量小的分局、税所,可以每周做一次台帐),做到帐实相符。

  (五)窗口代开票工作人员负责将自己经手办理的代开票有关票据、资料装订成册,送保管室保管。

  (六)征收科(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监督代开票管理情况。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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