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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告[2004]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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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1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属我局征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2004年度税务登记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的对象及附报资料

凡在2004年8月31日前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属此次验证范围。纳税人可在办税大厅领取或我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2004年度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后,持《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下列附报资料(原件及A4复印件)到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

  (三)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四)企业章程等成立资料;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银行基本账号证明。

  二、验证的期限

  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从2004年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时间安排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尾数(尾数为X的以前一位为准) 截止办理日期

  0-4 2004年7月31日

  5-9 2004年8月31日

  三、违章处理

  如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税务登记证验证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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