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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4]14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4]144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14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0日

各分局(不发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593号)文件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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