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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3]102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3]1025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2003]102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3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3]5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160号)的要求贯彻执行。

  省局通过此补充通知着重明确了集中征收税款的有关适用税率和划分问题,对超出我市区划范围的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将产生一定影响。鉴于广深、深汕高速公路深圳段税款由省内其他市、县税务机关集中征收后分别划给福田征管分局、大工业区征管分局入库,相关分局应及时与同其他市、县负责集中征收的单位取得联系,需要重新办理或调整委托代征手续的要尽快落实,确保其实际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路段比例足额划回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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