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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告[2003]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09-29 深国税告[2003]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3]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将截至2003年5月23日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分批予以通告。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税款、滞纳金等有关事宜。对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局将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附件: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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