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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3]14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3]14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147号

失效

2003年5月13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六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第二条规定:“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的精神,我市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只限于深圳市安置的对象范围。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师以上部队是指盖有“部队政治部”以上的部队,以“政治处”部队所发证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请与各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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