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办税务专邮业务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550号
全文有效
各邮电分局、保税区邮电局、邮件分局、地税各分局:
为配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方便我市纳税人申报缴纳地方税收和税务机关及时将税务法律文书送达纳税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税务专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信封
税务专邮使用有“税务专邮”标志的专用信封,该信封分为二种:第一种为专供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见附件2);第二种专供税务机关寄送税务法律文书给纳税人使用(见附件3)。税务专邮信封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的规格和标准设计,经邮电部门审核后印制。其中纳税人使用的税务专邮信封由邮电部门印制出售,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需出售时,可从邮电局邮政处批量购买。税务专邮信封只限于在本市范围内(含宝安、龙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专邮业务时使用。
二、收寄处理
(一)纳税人交寄的邮件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使用附件2信封,在本市任一邮局按挂号函件(带回执)交寄,资费由纳税人即时支付。收寄时,除按收寄挂号信函的一般收寄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下列事项:
1.验看附贴在信封背面的回执,看其正面填写的地址和收件人单位与邮件上所写的寄件人的地址和名称是否相符。
2.在回执背面填写收寄局名、寄达局名和邮件号码,并在指定处加盖收寄日戳。
3.在挂号收据上加盖“回执”戳记,在挂号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执”字。
(二)税务机关交寄的邮件
税务机关寄给纳税人的税务法律文书,应使用附件3信封,并按附表(附件1)所列在指定的邮电支局交寄。由税务机关填妥大宗挂号清单和附在信封背面的国内邮政回执,收寄人逐件核点无误后在大宗清单上签章和加盖“回执”戳记(大宗清单作为邮电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接的依据)。此类邮件一律加盖邮资已付戳(不得使用邮资机),收寄员应确保日戳清晰。资费逐月结算(对回执的处理可参照本条第1点)。
各邮电支局应设立税务专邮窗口,优先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三、邮件的封发、分拣、投递
邮局按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对税务专邮邮件进行封发、分拣,在投递税务专邮邮件时,应确保落地日戳清晰。对纳税人交寄给税务机关的税务专邮邮件,应单独登列投递清单,邮局负责投递到各税务分局(宝安、龙岗至各镇税所)的收发室,由税务机关指定收发人员在投递挂号邮件清单和回执上签收。税务机关在签收税务专邮邮件时,如发现落地日戳不清,可要求投递员退回补盖,投递员应及时给予补盖和再投(对回执的处理请参照如下处理方法)。
对税务机关寄给纳税人的带回执挂号邮件,除按投递挂号的一般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应将所附回执沿轧印线扯下,请收件人在回执背面签章并将回执收回。
(二)对回收的回执,要在规定位置上加盖寄退日戳。如该回执属本局投递的,可加盖投递日戳后直接投递给税务部门;如不属本局投递的,应直封给相关投递支局,相关投递支局收到回执封袋(套)后,应及时投递给税务部门。
四、邮费结算
税务部门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凭交寄大宗邮件清单累计数量与附表所列对应的邮电支局办理邮费结算手续(结算价另行通知),邮电支局开给专用收据(另发)。请各邮电支局将“税务专邮”邮件的邮费收入单独列帐上缴计财部门。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请各邮电支局做好有关业务章戳和单式的准备工作;各税务征收分局做好纳税人申请税务专邮和实施税务专邮的各项工作。
五、宝安、龙岗两区及各镇的税务专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邮电局邮政处或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邮电局税务专邮定点单位一览表(略)
2.税务专邮信封(供纳税人使用)(略)
3.税务专邮信封(供税务机关使用)(略)
附件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收实施税务专邮的联合通告
(1995年12月18日, 深地税告〔1995〕6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深圳市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和邮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商定,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范围内(含宝安、龙岗两区,下同),实施税务专邮。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如需采用邮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可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均可在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核定的申报期限内采用税务专邮邮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到邮电支局购买“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申报包括有税的申报和没有经营收入或没有应税所得额的零申报。经批准享受减免税、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和亏损业户,也要分别向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减免、延期及亏损情况。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税务专邮使用特制的信封,该种信封正面标明“税务专邮”字样和印有税徽,以便征税机关、邮政部门及纳税人识别。
税务专邮信封有两种:一种专供纳税人邮寄申报时使用;另一种是地方税务机关寄发税务法律文书给纳税人时使用,信封右下方印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缄”字样,以供识别。
三、纳税人选用邮寄方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必须使用供纳税人专用的“税务专邮”信封(在邮电支局(所)和地税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均有售),并自行到邮政部门以挂号信(含回执)形式寄出,收据自留备查,邮资自负;税务机关也以挂号信(含回执)形式寄发税务法律文书,使用税务机关专用的“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时,因没有使用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和挂号信函(含回执)而造成滞纳或逾期申报的,其后果自负。
四、根据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征收的原则,采用邮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纳税人注册地址所在的行政区域,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投寄到本区域内所属的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
五、市邮电局所属支局在邮政大厅均开设有“税务专邮”窗口,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专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