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通知
深国税发[1995]437号
失效
1995年10月30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市局补充:
(一)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是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比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
(二)宝安、龙岗两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退税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按[94]财会字第23号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