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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43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5]43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通知

深国税发[1995]437号

失效

1995年10月30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市局补充:

       (一)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是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比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

  (二)宝安、龙岗两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退税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按[94]财会字第23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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