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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5]33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5]33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3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453号)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凡设在我市范围内的,对其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仍按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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