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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16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停止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税款缓征入库的紧急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5]16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停止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税款缓征入库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发[1995]166号

1995年5月23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税款缓征入库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发[1995]133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通知中有关纠正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征税款的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原省税务局粤税函[1994]80号通知第五点中有关对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的税款缓征规定即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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