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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发[1993]50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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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1993]502号

全文有效

1993年12月28日

各分局、稽查大队、税务咨询公司、义达税务代理公司: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分别作了规定,现根据上述两条例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规定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部分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文件执行。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

  (二)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8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8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上述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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