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购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税发[1993]47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购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印制、分送给每一户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附件: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购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将于明年公布施行,为了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保障和维护纳税人的正常经营,现就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在1993年12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明年正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
二、各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严格的购领、运送、保管、发放、使用、登记、交接、缴销、保密等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发票的安全和正确使用。税务机关将于明年1月份对各用票单位发票的管理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惩处。
三、除电脑使用的无碳纸发票外,其他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印刷或从税务机关购买的无碳纸发票,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全部停止使用,一律封存,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