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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58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8]58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和2002年12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8号),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本文中关于地产地销等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8]589号

失效

1998年12月17日

  各分局、区局:

  根据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年度清算调整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122号)。

  二、对于上年度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年终清算时,按核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国税机关不再调整;但企业在按规定申请核定当年度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税征收机关提出提高地产地销减免税比例的申请,国税征收机关经取证核实后,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地产地销产品的实际销售比例的原则,核定其当年度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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