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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56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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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6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4日

国税各分局、区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税各稽查分局统一在深圳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分别开设中央预算收入帐户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帐户,按照国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的收入和退库业务。

  二、国税各稽查分局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仍按原预算收入级次入库;查补的属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由人行国库处负责暂先统一划入市本级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年终后稽查分局为财政部门提供分属地、分税种的稽查收入入库清理。

国税宝安、龙岗区局及特区内的各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征收、入库,仍按现有的属地征收办法执行,但在报表上须单独反映。

  三、国税稽查部门查补收入自行组织入库后,有关征收、会计核算业务、人员安排等规定另文下发。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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