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8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3日
各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各检(稽)查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各该分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各分局应因地制宜,于1998年12月1日前制作好公告栏。市局届时将进行检查。
二、我局刊物《深圳税务公报》将定期选择部分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各分局应将重大、典型的案件的公告送市局检查处和法规处备案。
三、各分局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经向市局汇报,由检查处与法规处协调后,批准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四、张贴式公告格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的规定统一执行。其中“文号”的确定,按照总局的规定,根据我局实际,各检(稽)查分局公告的文号为:
“深地税一检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二检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三检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涉外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稽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宝检税告[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龙检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