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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27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8]27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74号

失效

1998年6月26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明确,如果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以前年度销售额不足180万元,而1998年1-6月份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各分局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并于1998年8月以前将划转情况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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