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四川  >  川地税发[1996]6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6]6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1996]67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6]67号

全文有效

  为支持和配合国家进一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经研究,对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5〉172号文,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

  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