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377号
全文有效
成华区、金牛区、锦江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18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于2005年1月25日前将应予兑征或抵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具体数额上报市局。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