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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税函[2004]209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09-29 成地税函[2004]209号 我要评论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20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税收登记分局:

  为保护失地无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成价费[2004]7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实行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相同的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失地无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凭《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3年内享受免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此项优惠政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将此项优惠政策在各收费点进行公示。

  三、各单位要建立收费优惠情况台帐,认真填写统计报表(见附件),并于每季末25日前报送市局法制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收费优惠情况统计表

  序号   减免的收费项目   优惠人数   优惠金额(元)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

  3

  4

  合计

  局长: 科长: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1、优惠情况填写季度累计数。如2004年第3季度末,填写1、2、3季度累计数。

  2、请各单位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送市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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